(三)设置广告、指路牌;
(四)设置、调整道路上停车站点;
(五)设置集贸市场;
(六)其他占用道路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不准损毁、遮挡或擅自设置、移动、拆除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隔离设施、停车泊位自动收费仪表和其他道路交通设施,不准利用交通设施悬挂、张贴与交通管理无关的物品。遇特殊情况需要移动、拆除、设置上述设施时,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章 教育措施
第四十四条 按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对持有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员,采取违章记分管理,记录其所发生交通违章行为和交通事故的情况。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须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复训和考试。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对交通违章行为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时同时执行记分。行为人一次有多项违章行为的,只对其多项违章中分值最高的实施单项记分。交通事故责任人除对其违章行为进行记分外,还须按其事故责任对应分值记分。
第四十六条 驾驶员一年内记录分值累计达到10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送《交通安全教育复训通知书》或公告通知;驾驶员应按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教育复训。教育复训为三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送《交通安全教育复训通知书》或公告后,二个月内不参加教育复训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再次通知。一个月后仍不接受教育复训的,注销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七条 参加教育复训的驾驶员考试合格的,原记分自动消除;考试不合格的,准予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的,应当重新接受教育复训和考试。
驾驶员参加教育复训后,一年内再次达到10分的,再次参加教育复训和考试。
有关记分分值和具体操作办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布执行。
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本规定予以拘留、吊扣驾驶证或罚款处罚。
第四十九条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处罚。
第五十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治安拘留或处1000-2000元罚款,对机动车驾驶员可依法吊扣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