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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昆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四章 非机动车驾驶管理

  第三十六条 驾驶非机动车,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人行道、过街通道(天桥)上或横过人行横道时骑行;
  (二)非机动车须停放在存车处或指定地点,不准妨碍交通安全与畅通;
  (三)不准在道路上学骑自行车;
  (四)不准在车行道上滞留;
  (五)饮酒后不得驾驶非机动车;
  (六)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
  (七)在二环路以内不准骑自行车带人,带学龄前儿童必须备有安全座椅;
  (八)人力三轮车、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不得载乘其他人员。
  第三十七条 非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遵守交通信号,不得违反信号、越线停车等候信号或沿路口绕行;
  (二)行经多相位信号控制的路口和渠化的路口时,需按信号和标线指示通行;
  (三)左转弯时,让直行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先行。

第五章 行人和乘车人管理

  第三十八条 行人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经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路段,应按交通信号指示从人行横道线内通过;
  (二)通过无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须让车辆先行,确认安全后,从人行横道内通过;
  (三)在设有交通隔离设施的道路上,不准翻越隔离设施。
  第三十九条 乘车人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在车行道上等候车辆;
  (二)在车行道上须从机动车右侧上下车,开关车门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三)不准妨碍驾驶员驾驶或向车外抛掷物品妨碍交通安全;
  (四)机动车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在车行道停车时,除紧急救险外,乘车人须迅速离开车辆和车行道;
  (五)不得搭乘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

第六章 道路管理

  第四十条 不准占用道路从事维修、擦洗机动车及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在道路上施工作业的,须报道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和下列要求施工:
  (一)在道路上作业时,须在作业区周围设置围栏设施,并在距来车方向设置注意危险标志;
  (二)夜间在围栏设施上设置照明设备,并在距来车方向不少于80米的地点设置注意危险标志;
  (三)道路作业后,及时恢复路面,清除障碍,保证畅通。
  第四十二条 下列占用道路事项,须同时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一)设置停车场、存车处;
  (二)在道路两侧开辟通道,设置台阶、门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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