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在划有中心单实线、中心双实线的路段上,机动车不准掉头。在准许掉头的地点,机动车掉头时,须距掉头地点100米至50米驶入最左侧机动车道或在左转弯信号时掉头,掉头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安全行驶。
凡设有禁止左转弯交通标志的地点,不准机动车掉头。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不能离开车行道时,驾驶员须及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方10米至30米的地点设置反光的故障车警告标志,夜间在车后方50米以外的地点设置。无危险报警闪光灯的车辆,夜间还须开启示宽灯和尾灯。
除需紧急救险外,驾驶员执行前款规定后须迅速离开车辆和车行道,转移至安全处,并立即报告附近的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故障及事故不能行驶,需要被牵引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均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牵引车或被牵引车无危险报警闪光灯或牵引大型客、货机动车的,应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并在被牵引车后明显位置设置反光的故障车警告标志。
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牵引车只准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第二十九条 除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警车护卫的车队,机动车驾驶员禁止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三十条 机动车试车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悬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试车号牌;
(二)初次领取驾驶证一年内或增驾不满一年的驾驶员不准驾驶;
(三)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进行;
(四)车上不准搭乘与试车无关的人员;
(五)不准妨碍其他车辆行驶;
(六)不准在道路上试刹车。
第三十一条 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利用机动车或在机动车身上作广告。
第三十二条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含过境车辆),排气污染物必须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机动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须办理有关报废或延缓报废手续,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第三十三条 驾驶机动车违章被自动监视系统摄像、照相取证后,车主或违章驾驶员应在公告或接到通知书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接受处罚。
第三十四条 农用运输车在道路上行驶,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牌证;
(二)四轮农用运输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40公里,三轮农用运输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
第三十五条 非本市区域内的机动车培训部门或教练车,不得在本市招收学员或办理教练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