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机动车道的车辆低速行驶或遇后车超越时,应改在中间车道或右侧车道行驶。
第十九条 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允许本市公共汽车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了职工上下班交通车通行证的车辆或大型旅游客车按规定时间、路线依次行驶。前方有障碍时,允许向左借用相邻一条机动车道,超越障碍后须立即驶回原车道。
禁止其他机动车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内行驶或停车,需穿行公共交通专用车道转弯的,在不影响公交专用车行驶的情况下,可以在30米的距离内借道行驶。遇特殊情况时,按交通警察指挥或交通标志指示可以借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行驶。
第二十条 禁止在道路上违章停放机动车。停放车辆,须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的临时停车泊位内,按位停放,计时缴费。
停车后不按规定缴费者,视为不按规定停车。
第二十一条 在设有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站点的道路上,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应在设置的站点按顺行方向靠右侧路边站点临时停车上下乘客。
未设站点的道路,在不影响其它车辆行驶的情况下,应紧靠道路右侧沿路边临时停车上下乘客。不得在行驶中突然变更车道、急转停车,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不准在站点候客。
第二十二条 小公共汽车或旅游车须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不得窜线行驶、沿街揽客和挤占公交车站点或在道路上停车候客。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行经路口,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遇停止信号时,不准通过;
(二)转弯的车辆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三)遇前方交通阻塞时,应依次在本车道内等候,不得突然变更车道或进入路口或进入划定的禁停区内,影响相邻车辆通行;
(四)行经多相位信号控制的路口和渠化路口时,须按信号和标线指示通行。
第二十四条 驾驶机动车,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二)使用涂改、伪造、骗取或转借、挪用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通行证或其他交通管理证件;
(三)使用失效的与交通管理有关的各种证件;
(四)一人持有两本以上的驾驶证或同一车辆拥有两本(副)以上机动车行驶证或号牌;
(五)驾驶号牌不齐全或因遮盖、污损造成号牌字迹辨认不清或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机动车;
(六)驾驶车辆逆向行驶或违反规定驶入非机动车道;
(七)在人行横道内临时停车或左转弯、掉头;
(八)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或进入站点;
(九)客运车辆行驶中上下乘客;
(十)在道路上从车辆左边上下乘车人;
(十一)接打移动电话或查阅寻呼机信息、向车外抛掷物品影响交通安全。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在二环路以内道路和禁止鸣喇叭的道路上,不准鸣剌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