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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昆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九条 凡未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入城准行证的两轮、三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一律不得在一环路即环城东路、环城南路、西昌路、一二一大街、环城北路(不含上述道路)以内道路上行驶。
  第十条 禁止摩托车、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人力三轮车、畜力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第十一条 凡挂云A·T号牌的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周一至周五实行轮休制度。车辆号牌末尾数是1、2的星期一轮休;3、4的星期二轮休;5、6的星期三轮休;7、8的星期四轮休;9、0的星期五轮休;
  (二)轮休车辆,轮休日7:30-21:00不得在本市一环路(含一环路)以内区域行驶;
  (三)上述车辆应按轮休时间,在车辆后方左右侧明显位置喷印统一制式的轮休标志。
  第十二条 云A·T号牌以外的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只能在指定的场、站上下乘客。
  第十三条 拖拉机、畜力车、人力板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一环路(含一环路)以内的道路上行驶;
  (二)7:00-21:00,不得在二环路(不含二环路)以内的道路行驶;
  (三)凡住地在一环路以外、二环路以内限制通行区域内,拥有拖拉机、畜力车、人力板车的单位和个人或者运送蔬菜的拖拉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后,核发通行证,在规定的时间和路段内准予通行;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拖拉机、畜力车、人力板车在禁行和限制通行区域内拉运货物及人员。
  第十四条 人力三轮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凡在本市辖区内行驶的人力三轮车,须牌证齐全。未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牌证的人力三轮车,不得在本市四区(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下同)范围内行驶;
  (二)每日7:00-19:00不得驶入一环路以内区域(不含一环路);
  (三)运送生活必需品的人力三轮车,须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证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
  (四)禁止非法拼装、改装或使用拼装、改装的人力三轮车。
  第十五条 机动车变更、过户的,须在二个月之内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任何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不得以代办车辆、驾驶员手续或代办各种与交通管理有关的业务为名收骗钱财,扰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常秩序。

第三章 机动车驾驶管理

  第十七条 禁止无驾驶资格、醉酒者驾驶机动车,禁止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
  第十八条 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最左侧机动车道为小型机动车道,供小型客车行驶。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只能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其他车辆可以在中间车道或右侧车道行驶。不得占道或骑线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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