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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昆明市城市临街建筑整修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 临街建筑整修中发现违章建筑物、构筑物,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必须依法拆除。
  临街建筑不符合规划要求挤占道路红线和绿化线的,必须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拆除、退线。
  第九条 临街建筑整修需要临时占道、占地的,由所在地区的市容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办理占用审批手续,占道费可以酌情减免。
  第十条 临街建筑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必须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损坏道路及场地设施,工程垃圾应随产随清,工程竣工后应做到地洁场净。
  第十一条 需要进行整修的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原设置的各类标志、设施,由所属单位按照统一要求进行修复、更新或拆除。
  未经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或个人不得擅自在综合整修后的街道及沿街两侧建筑物上设置各类标志和设施。
  第十二条 凡经整修及新建的建筑花饰、雕塑小品、花坛绿地、照明设施、公益设施等,经有关部门共同组织验收后,由所在区、县(市)市容管理部门向有关单位无偿移交。各有关单位应做好接收工作,并进行经常性的维修和养护。
  第十三条 整修后的街道两侧建筑物和构筑物,需再次进行维修、改建、重新装饰、门头(门面)装修、开窗开门、架立管线的,必须向所在地市容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本规定的各项要求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经批评教育仍拒绝履行义务的,责令其限期整修,逾期不整修者,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2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拆除,逾期不改正或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对属于经营性活动的,可并处2000-5000元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由市、县(市)区市容管理部门依照《昆明市市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十三条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或者恢复原状,逾期不整改或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可并处500-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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