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昆明市城市临街
建筑整修管理规定》的通知
(昆政发〔1999〕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市市容管理局上报的《昆明市城市临街建筑整修管理规定》,现予批转印发,请认真执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五日
昆明市城市临街建筑整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临街建筑整修管理,进一步发挥城市整体功能,使昆明市成为文明、整洁、优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昆明市市容管理条例》和《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城镇范围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及城镇居民,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临街建筑整修管理,系指昆明城市总体规划明确的本市市区、建制镇和各开发区范围内道路两侧的建筑、院落及周围环境,按道路功能及市容景观的统一规划设计要求,进行综合性整修和管理。
第四条 昆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临街建筑整修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区、县(市)市容管理部门根据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临街建筑整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区、县(市)市容管理部门根据临街建筑整修工作的需要,可委托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队伍对违反本规定的责任者实施处罚。
第六条 城市主要道路、通往风景区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的整修,每五年为一周期,由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市有关部门编报整修计划;次干道及区管道路两侧临街建筑的整修,由区、县(市)市容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按年度编制整修计划。
全市年度综合整修计划的方案,经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统一要求组织实施。
第七条 按计划需整修的临街建筑,由产权所有者按照统一标准自行整修。无施工能力的,可以按规定向市容管理部门交付整修费用,由市容管理部门组织施工单位代为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