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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减轻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全面清理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
  (一)凡国家明令取消的项目要坚决取消,并向社会公布;
  (二)凡明令降低标准和已合并的项目,要按照规定执行。
  (三)凡利用行政权利和垄断地位进行经营服务,并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取费用的,要报经物价部门批准,按照自愿和有偿服务的原则收费。
  (四)凡未按规定申报、批准的收费,属于乱收费行为,要一律严肃查处。
  三、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要认真执行《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昆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切实规范收费行为。执收单位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取费用时,必须出示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按照《收费许可证》核准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并使用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依法纳税的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否则,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拒绝交费,并可向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投诉中心或财政、物价、税务部门举报。
  进一步完善昆明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交费卡》制度。“交费卡”由县(市)区政府指定有关部门制作,收费单位在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费时,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并在《交费卡》上登记。
  四、执罚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施恰当的行政处罚,并凭《罚款许可证》做到亮证处罚,开具财政部门印制的《云南省罚没财物专用收据》或《云南省当场处罚专用收据》。
  五、为保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执收单位应严格遵守:
  (一)凡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收费;
  (二)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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