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制止乱收费、乱罚款、
乱摊派,减轻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政办〔1999〕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实施意见》(
昆发〔99〕9号)精神,切实减轻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负担,市物价局、财政局、监察局制定了《关于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减轻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经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减轻个体
工商户私营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和《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实施意见》,制止和纠正向个体工商、私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乱摊派,切实减轻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负担,使之成为我市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1996)13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1993)14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现就制止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各种摊派。
(一)除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及省有权单位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均无权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
(二)对涉及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财政、物价部门必须严格审核。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应一视同仁、公平对待,实行统一政策,严禁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超标准收费。
(三)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项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文规定(指农村集资办学、集资办电、修路、建住房等)的集资项目、国务院及财政部规定的基金项目外,一律不得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取费用和罚款。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取费用和罚款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坚决制止超标准收费和乱罚款、乱摊派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