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行政事业单位
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昆政办〔1999〕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
预算法》和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及《
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为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范我市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的开设和使用,市财政局、市监察局、人行昆明中心支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昆明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管理办法(暂行)》,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昆明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范我市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的开设和使用,根据《
预算法》和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及《
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开设。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开设或多头开设银行帐户。
第四条 为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开设帐户的银行,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章 银行帐户的开设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收取或取得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应全部直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的预算外资金专户,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