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
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昆政办〔1999〕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
预算法》和财政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审计署、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以及《
云南省预算外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设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财政局、市监察局等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昆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暂行规定》,经市政府第86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昆明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
两条线”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
预算法》和财政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审计署、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以及《
云南省预算外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具有执收执罚职能的单位(以下简称执收执罚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下同)和罚没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均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按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计划统筹安排,从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中核拨给执收执罚单位使用。
第三条 执收执罚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罚款时,一律凭《收费许可证》或《罚没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和亮证罚款,并按规定及时足额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资金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