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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昆明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投诉中心工作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投诉中心接受电话投诉,必须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第九条 投诉人投诉后,投诉中心应在3个月内给予答复,在规定期限届满时仍未得到答复的,投诉人有权向投诉中心提出询问,投诉中心应在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投诉人有权要求与投诉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承办人员回避。
  第十一条 投诉人应对投诉的事实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证据。

第三章 处理

  第十二条 投诉中心受理书面投诉材料,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单独立卷。
  第十三条 对投诉信函,应予回复,重要投诉信函的回复,必须经过投诉中心领导审定。
  第十四条 投诉中心受理投诉后,应根据管辖权限按照归口办理的原则于受理后10日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属违纪、违法和违规案件,由投诉中心转请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或有关部门依法办理。
  第十六条 投诉中心要监督有关部门认真办理移交投诉,依法维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投诉中心应当将受理投诉的处理结果用适当方式通知投诉人。
  第十八条 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打击报复投诉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投诉人对投诉中心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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