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昆明市个体工商户
私营企业投诉中心工作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1999〕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依法维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昆明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投诉中心工作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昆明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投诉中心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维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其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根据云发〔1998〕9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省人大颁布的《
云南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和昆发〔1998〕9号《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明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设在市监察局,电话3134712。负责受理昆明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其投资者的投诉,其工作实行归口办理的原则,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三条 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公正清廉、保守秘密。
第二章 投诉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及其投资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依照本办法向投诉中心投诉。
第五条 投诉中心设立专门的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号码和办公通讯地址。
第六条 投诉人可到投诉中心投诉,也可以采用电话、传真、电报、信函或委托他人等方式投诉。
第七条 投诉中心接受投诉人当面投诉,应有两名工作人员参加,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