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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债务清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世界银行
 贷款债务清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8月10日 昆政办〔1999〕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昆明市世界银行贷款债务清算试行办法》经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昆明市世界银行贷款债务清算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世界银行(下称“世行”)贷款项目的管理,规范借贷的经济行为,维护我市的对外举债信誉,增强各用款单位的偿债意识,特制定本办法。
  一、清算的范围: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承诺、承借,通过财政部门转贷的所有世行贷款项目。
  二、清算对象:使用世行贷款的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各用款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三、清算币种:原则上按转贷的币种清算。若无外汇的县(市)、区或单位,可以人民币支付,但由于汇率差所形成的风险由用款单位承担。
  四、清算金额:
  (一)宽限期内
  1、利息或手续费:计算基数×1年×转贷协议确定的年利息或手续费率。
  2、承诺费:(承诺金额-计算基数)×1年×转贷协议确定的承诺费率。
  3、清算金额的计算基数:本年10月30日止的实际用款数(包含债务分割数,下同)+下年10月30日前预计用款数。
  (二)还本付息期内
  1、本金:按转贷协议确定的偿还比计算。
  2、利息或手续费:实际用款数×1年×转贷协议确定的年利息或手续费率。
  五、清算时间:每年11月20日前,各单位根据清算单确定的金额,汇入市财政局指定帐户。
  六、清算的要求:
  1、每年清算一次。
  2、凡清算时涉及到的换算汇率,均以开具清算单当年10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卖出价计算。
  3、清算单由市财政局于每年11月5日前发给清算单位。
  七、清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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