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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选拔昆明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优秀专业技术人才选拔管理服务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9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8日)废止

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选拔昆明市有突出
 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的通知
 (昆政发〔1999〕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关于选拔昆明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经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选拔昆明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是科学技术的载体,是我市“科教兴昆”的骨干力量。为继续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进一步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勇于开拓,不断进取,为实现我市“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建功立业,决定将我市已开展的选拔“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和省政府云政发[1997]109号文件要求设立的“市政府特殊津贴”两项工作合并开展,统一选拔“昆明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奖励。具体意见如下:
  一、选拔范围、对象
  (一)选拔“昆明市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在市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私营、股份制企业和三资企业(中方人员)中进行。选拔的对象主要是在科研、教育、卫生、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工作岗位上以及文化、艺术、新闻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
  (二)学校、科研院所、医院、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不作为选拔对象。
  (三)担任副县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一般不作为选拔对象。
  (四)凡已获得“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云南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称号和已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不再作为选拔对象。
  二、选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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