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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的通知

  (一)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购买的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又租住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二)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三)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四)房屋产籍冻结地区和已经改变使用性质的住房;
  (五)法律、法规以及省、市人民政府规定不允许上市交易的住房。
  第八条 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程序:
  (一)向昆明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上市准入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
  1、按规定填写的《昆明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上市交易审批表》;
  2、合法的产权证书;
  3、房屋产权人、共有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
  4、设定住房抵押的,按国家抵押政策的有关规定报送资料;
  5、赠与住房的,还需提供县级以上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件。
  (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云南省已购公房上市交易准入证》后,到昆明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开设的交易场所挂牌上市公开交易。交易双方按《云南省已购公房交易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交易过户、抵押、租赁登记手续和缴纳有关税费、土地收益;
  (三)购买、交换、受赠当事人,在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到有关部门办理房产、土地权属转移登记。
  第九条 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下列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
  (一)出售方按成交价或者评估价的3.5%交纳交易综合税,按成交价或者评估价的1%交纳土地收益;
  (二)买方按国家现行规定交纳契税和印花税;
  (三)按成交价或者评估价的0.3%交纳房地产产权交易审验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负担一半;
  (四)出租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纳房屋月租金2%的房屋租赁审验服务费;
  (五)赠与、抵押、租赁住房的其他税费,按税法及有关规定缴纳。
  第十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相互交换,对超过等值部分,由差价支付方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交纳税费。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与其他性质住房交换的,对超过等值部分,由差价支付方按其住房性质交纳税费。
  第十一条 对先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再购买商品住房的,或者先购买商品住房,再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买、卖时间在一年以内,视为住房交换。出售公有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的成交价和新购住房的价格相抵,剩余部份价差,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收取有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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