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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已购公有住房和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的通知
 (昆政发〔1999〕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昆明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发布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七日
      昆明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推动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四个行政辖区范围内,个人已取得完全产权的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首次上市交易。以后发生的再交易行为,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昆明市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按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国家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房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首次上市交易,系指个人已取得完全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或者经济适用住房依法首次进入市场的买卖、交换、赠与、租赁、抵押等行为。
  个人已购部分产权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按昆明市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补购全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五条 昆明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在办理住房交易登记前,应书面通知原产权单位(原产权单位撤销的除外),原产权单位应在10日之内给予答复,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优先权。
  第七条 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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