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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公众电脑屋监察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具备一定数量与公众信息网络联网的计算机、网络设备、服务器等相关设备;
  (二)营业场地不得设在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周边;营业场地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场所建筑结构安全、合理;消防设施齐全、有效;营业场地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应当具备应急安全通道;
  (三)负责人和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名;
  (四)管理制度齐全;
  (五)新办企业,还应当应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七条 申办公众电脑屋的程序如下:
  (一)向市信息办提出资质审核申请;
  (二)经市信息办会同公安、工商、文化等有关部门共同审核批准后,颁发《资质证书》和《安全许可证》;
  (四)凭《资质证书》和《安全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第八条 各部门办理证书、许可证的审证期限,均为1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公众电脑屋的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在服务营业场所室外悬挂统一字样的“公众电脑屋”标识,在室内醒目位置悬挂《资质证》、《安全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应当在经营场所内张贴收费价格和举报电话号码;
  (三)所聘用的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应当持有公安机关颁发的《昆明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项培训合格证》;
  (四)对收发电子邮件、使用国际互联网服务的顾客,应当登记收发电子邮件、使用国际互联网服务的起始、结束时间,及能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登记记录应当保存两年,并定期报市公安局计算机管理监察处备案;
  (五)每季度向市信息办报告经营情况。
  第十条 公众电脑服务的经营者和顾客,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利用公众信息网络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
  (二)制作、复制、查阅、传播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妨害社会公共安全、侵害公民身心健康的不良信息;
  (三)利用计算机进行赌博;
  (四)以公众电脑屋的名义从事电子游戏经营;
  (五)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六)未经通信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经营电信增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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