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昆明市公众电脑屋监察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1999〕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众电脑屋的管理,促进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我市计算机信息服务业的经营行为,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现将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文化局联合制定的《昆明市公众电脑屋监察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昆明市公众电脑屋监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公众电脑屋的健康发展,规范计算机信息服务业的经营行为,根据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四部(局)联合颁布的《关于规范“网吧”经营行业加强安全管理的通知》,以及省、市人民政府有关公众电脑屋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众电脑屋是指通过计算机公众信息网络,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浏览、信息查询、收发电子邮件等信息服务的综合性营业场所。
第三条 凡在本市从事公众电脑屋经营及其相应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昆明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是本市公众电脑屋的归口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公安、工商、文化等有关职能部门,对公众电脑屋进行资质审核和日常监督管理;昆明市公安局计算机管理监察机关负责公众电脑屋的计算机安全、公共场所安全、消防、治安安全的审核和管理监察:
昆明市文化局负责查处在本市各类娱乐场所利用电脑进行电子游戏的活动;
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市公众电脑屋的登记注册管理,负责查处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昆明市公众电脑的经营者应当具有市信息办颁发的《云南省公众电脑屋资质审核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市公安局核发的《昆明地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第六条 公众电脑屋的开办条件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