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市环保局、市项目办、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应对小额贷款的使用进行日常检查;市财政局有权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借款人的小额贷款使用情况、项目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环保局、财政局及企业每年2月10日前应向市项目办报送年度小额贷款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会计报表及其它项目办要求报送的材料。
第十四条 市项目办于每年2月15日以前,根据平时监督检查收集的资料和各有关单位报送的材料,写出全市项目执行情况年度报告,送市财政局审查。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的贷款和转贷条件:
(一)小额贷款美元部分的贷款年利率为浮动利率,与世行标准利率挂钩。为世界银行标准利率再加上不低于1.5%的利率。人民币部分按低息贷款运作;
(二)对已经签约但尚未提款的贷款部分,按0.75%收取承诺费;
(三)小额贷款的贷款期限为3至5年,含1至2年宽限期。宽限期内只付利息不还本金,利息和承诺费每半年支付一次;
(四)小额贷款的贷款以美元和人民币两种币种发放(外币不少于贷款额的一半,鼓励使用外币),还本付息按贷款币种计算,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由借款人承担;
(五)小额贷款流向:
1、市级项目单位:云南省财政厅--地、州、市财政局--项目单位;
2、小额贷款的提取采用“报帐制”。
第十六条 昆明市辖区的小额贷款项目,由省财政厅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对审查批准的项目,签订贷款和转贷合同;并根据用款计划及工程实施情况,划拨款项。
第十八条 贷款单位必须按合同按时还本付息,逾期未还,除照收贷款利息外,按1.5‰的日息加收滞纳金。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的财务每年由审计部门按规定进行年度审计。
第二十条 项目建成后,经三个月以上的试运行,由原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同级环保部门共同组织峻工验收;峻工验收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