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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环境污染控制小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因污染严重必须搬迁、转产企业的技改项目;
  (六)区域内污染集中的治理项目。
  滇池流域内的上述项目优先考虑。
  第五条 拟申请小额贷款的项目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第四条小额贷款的使用范围;
  (二)遵守各项环境保护法规;
  (三)符合《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九五”计划及2001年规划》和《滇池保护条例》;
  (四)项目经过技术和经济论证,切实可行,并经有关部门审批;
  (五)总投资在120万美元以下;
  (六)自筹资金占投资总额30%以上;
  (七)委托银行核实及证明企业具备偿还贷款的能力,债务清偿率应大于1.4,有可靠的还贷担保。
  第六条 昆明市拟申请小额贷款的项目单位须向昆明市环境保护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办公室(简称市项目办)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贷款的单位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云南省环境污染控制小额贷款申请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文;
  (三)自筹资金落实的证明文件;
  (四)环保部门对项目的环评意见;
  (五)贷款企业缴纳排污费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 市项目办为小额贷款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小额贷款项目的筛选、初审、报批、管理及评估。
  昆明市项目办收到贷款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分别就申请项目的相关技术、可行性、财务和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进行把关、汇总,送昆明市财政局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申请小额贷款的项目如果有征地需求,则须按照世行的相应程序办理。
  第十条 审查批准的项目,由财政局负责承借和转贷及签订贷款合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转贷过程中不得改变省财政厅确定的贷款条件。
  第十一条 借款单位必须保证小额贷款专款专用,只能用于所批准的项目内容;如果发生挪用行为,省财政厅、市财政局有权收回贷款并按日息4‰对挪用部分加收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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