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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委等四委办局《关于贯彻云南省企业职工持股暂行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2、经产权主体批准让渡部分的所有者权益。
  (三)职工股:
  1、职工交纳的现金(包括原企业职工交纳的生产经营风险抵押金和用于生产经营职工交纳的集资款)。
  2、职工投入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
  3、按职工出资额配送的应付工资、福利费结余。
  五、股金来源
  1、国家股:评估确认的国有净资产总额。
  2、集体股:
  (1)界定为非国有性质的公共积累。(2)经产权主体批准,允许让渡的企业,按职工出资现金的1:1-1.3以内所有权让渡。来源顺序为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
  3、职工股:
  (1)职工交纳的现金。
  (2)企业配送的股权。
  六、股权的设置和分配,由各企业根据职工年龄、厂龄、职务(岗位)、职称(技术等级)、贡献、承担责任的大小等因素,将所有权、收益权和表决权明确到职工。实施方案必须经职代会通过后才能执行。
  七、为建立按劳分配与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激励机制,设置经营者责任股、股本按职工出资的1:0.1-0.5设置,所有权属国家。责任股专项用于企业建立新的激励机制,具体使用范围及方法另定。
  部分作为预留股。预留股及其收益主要用于出售给新参与持股的职工,奖励有特殊贡献人员、引进管理技术人才。
  八、职工持股会可设置备用金,其来源主要是职工持股会借贷的资金,新增职工认股缴纳的资金和预留股分得的红利。备用金主要用于设置预留股份、回收职工股份,以及归还职工持股会的贷款本息等。
  备用金必须专款专用。资金的日常支出由职工持股会理事长审批,重大支出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收支情况要定期向会员公布。
  九、职工所持股份原则上不得向企业外部转让,但可根据章程规定在职工持股会与职工之间本企业与职工之间、职工与职工之间转让。
  持股职工退休时,所享有的集体股由企业收回,个人股可由企业回购,也可以继续保留或继承。
  持股职工调离、辞职、辞退、自动离职、除名、开除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所享有的集体股由企业收回,个人股可由企业回购。
  十、应付工资结余额和应付福利费结余额作为配送股金来源转为职工个人股,自配送之日至三年内只拥有表决权和收益权,三年以后可拥有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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