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改委等四委局《关于贯彻
云南省企业职工持股暂行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昆政发〔1999〕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云南省企业职工持股暂行规定》的精神,加快推动国有企业改革,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市体改委、经贸委、财政局、国资局等四委局结合我市实际,拟定了具体贯彻意见,经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体改委联系。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贯彻云南省企业职工持股暂行规定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根据省政府印发的《云南省企业职工持股暂行规定》(云政发〔1998〕115号)及云政发〔1996〕200号和市委、市政府昆发〔1997〕8号、昆政发〔1996〕76号、昆政发〔1997〕56号、昆政办〔1998〕96号文件精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合我市实际,对改制企业的资产管理、股权设置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依照国务院91号令及国家财政部财评字(1998)136号文件规定,凡进行公司制改制的国有企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负责评估的中介机构须经国资部门审核同意。
二、破产终结企业的资产评估不再重新进行,以法院的终结裁定书和市财政局的资产确认通知为依据,市国资局予以确认,对这类企业的改制原则上按整体式进行。
三、企业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损失报废严格按照市政府昆政办(1998)105号文规定执行,流动资产报废由市财政局审批,固定资产报废由市国资局审批,企业报废的可利用资产,由政府收回进入产权市场统一处置,所得收入上交财政,可利用资产清收工作由市经贸委牵头,财政、国资、主管部门配合组织实施。
四、企业股本设置
(一)国家股:国家股以评估确认以后的国有净资产为国家股股本的总额。
(二)集体股:
1、界定为非国有性质的公共积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