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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鼓励工业企业强化市场营销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对于造成严重产品积压、资金沉淀,导致企业重大损失的,企业主管部门和纪检、审计部门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和企业主要领导予以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渎职的责任。
  第十四条 市和各县(市)区的经贸委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内外市场信息的研究,定期发布市场信息。组织企业参加各种展销会、工贸联销、促销活动,为企业营销牵线搭桥,做好企业营销的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市政府工业产品促销资金,把重点产品的促销纳入经济运行调控体系。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负责,制定重点促销产品目录,对列入目录的重点产品销售给予补贴,鼓励企业扩大销售。
  第十六条 允许工业企业销售产品税前列支促销费。一般产品的促销费按销售收入的1%-3%据实列支;新产品的促销费,报经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审核后,在二年内可按销售收入的3%-6%据实列支;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费用,报经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审核后,在三年内可按销售收入的6%-10%据实列支。促销费列入销售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七条 对清收一年至三年的外欠货款的,可按不高于同期的银行贷款利息,对清欠人员给予奖励;对清收三年以上陈欠货款的,可按清收额的5-20%给予奖励,上述费用列入销售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推销库存产品、催收陈欠货款。对处理1998年底以前形成的库存积压产品和应收帐款造成的损失,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分三年摊消,分别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九条 企业处理抵债物品的变现收入视同实现销售收入,税务部门不再另行收税。变现收入高于应收货款的,对高于部分相应增收税款。
  第二十条 扩大企业出口。由市外经委、市经贸委负责衔接,对工业企业达到自营进出口条件的,及时赋予自营进出口经营权。要充分运用出口风险资金,组织工业品出口,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跨国到境外建立销售窗口。
  第二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和使用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集团采购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我市工业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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