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城建档案监察队分别按以下不同情况予以处罚,并限期移交工程竣工档案。
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不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竣工档案的,建筑、声像等工程档案按单项工程概算总投资的1-3%处以罚款;管线工程(含隐蔽工程)档案按单项工程概算总投资的3-5%处以罚款,改、扩建工程按单项工程概算的1-2%处以罚款。以上各项罚款最高限额不得超过3万元。
第二十三条 进行新建、改扩建工程建设的单位,在工程开挖前未查清有关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状况,未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擅自开挖造成有关设施损毁的,设施主管部门可依法追究经济赔偿责任和予以处罚;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可依法对单位处1000-30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其它行为,由城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处予罚款时,应当出具统一印制的处罚决定书,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六条 阻碍城建档案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