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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三)驻昆各建设单位和工程设施管理单位,不论工程大小,不分投资来源,都应当根据工程设施维护管理需要,负责收集和管理好工程竣工档案。
  第十一条 各建设单位在办理城市规划区内施工报建手续时,必须先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签订《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竣工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报送(竣工图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工程竣工验收必须有城建档案部门参加,工程竣工档案不合格的,不予验收,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发放质量等级证书,房产部门不予发放产权证。
  第十三条 城建档案部门的档案保护费用,应当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有关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城建档案部门应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与服务。
  各单位和公民持介绍信、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可查阅、利用城建档案。
  城建档案馆(室)提供城建档案利用和进行咨询服务,可以按规定收取费用。
  利用本单位或本人形成、移交、捐赠、寄存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馆(室)应当无偿提供。

第四章 归档范围与要求

  第十五条 本市城建档案归档范围规定如下:
  (一)城市建设基础档案。包括城市历史沿革,城市面貌,资源,水文,气象,地质,地震等图纸、文字材料。
  (二)城市勘测档案。包括城市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航空测量,城市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专题勘探档案。
  (三)城市规划档案。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详细规划档案。
  (四)各类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五)市政工程、公用设施档案。包括城市道路,广场,桥梁,涵洞,隧道,城市照明,城市给水,排水,供气,供电,电信,公共交通,消防设施,环境卫生等市政及公共设施工程竣工档案。
  (六)交通设施档案。包括公路,铁路,城市道路,机场,车站,码头工程竣工档案。
  (七)工业、民用建筑档案。包括工厂,矿山,电站,学校,医院,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体育馆,影剧院,文化馆,广播电视台,宾馆饭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建筑及住宅小区,住宅楼工程竣工档案,古建筑及经鉴定列级的近代建筑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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