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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昆明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城建档案工作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根据需要起草有关规章制度,报经批准后实施;
  (二)收集和保管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当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和有关资料;
  (三)对接收进馆的档案进行科学管理,做好城建档案的编纂与利用工作;
  (四)采用新技术推进城建档案管理现代化,面向社会提供档案有偿咨询服务;
  (五)对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六)受市建委委托,依法查处违反城建档案管理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 本市城建系统各主管局、专业公司及驻昆的中央、省、市属建设单位和部队,应当对本单位、本系统城建档案工作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充实必要的档案管理技术人员,并对基层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第七条 几进行基本建设工作的单位,都应当把工程竣工档案作为本单位科技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搞好基建档案工作。
  第八条 为了保证全市地下工程设施现状综合管网图的完整、准确和掌握管网动态,本市给水、排水、煤气、电力、电信、人防、测绘、规划等专业管理单位和驻昆的有关军事单位,应当确定专人参加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编汇城市专业管网现状图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九条 昆明市城建档案监察大队和市属县(市)区城建监察队伍,受同级城建档案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监察和处罚。

第三章 管理与利用

  第十条 全市城建档案实行分级多套分存管理,具体划分如下:
  (一)昆明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对昆明市城市规划主城区范围内的基本建设工程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市级以上重点工程竣工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负责收集和保管本市应当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除上属范围以外的基本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二)本市城建系统各主管局、专业公司,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工程竣工档案实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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