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基本
 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昆政发〔1999〕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建委反映。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昆明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基本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科技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它是进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抗灾、战备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程序和技术管理制度并为全市经济、社会服务。
  第三条 本市城镇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一归档范围,分级管理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昆明市城建档案馆(处)是市人民政府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属科技事业单位,实行馆(处)合一体制,归口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统一领导,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必要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配备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