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定所称政府采购机构,是指政府设立的负责本级财政性资金的集中采购和招标组织工作的专门机构。
本规定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招标代理资格,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本规定所称供应人,是指与采购人可能或已经签订采购合同的供应商或承包商。
第八条 政府采购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对检举和控告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九条 市、县(市)区分别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办公厅(室)牵头,计委、财政、监察、审计、物价、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并根据采购活动的需要,临时吸收其他有关单位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 在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的领导监督下,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采购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设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具体工作。采购办公室分别设在各级财政部门的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实行合署办公,人员由财政局内部调剂。采购办公室行使政府采购职能,实行无偿服务。根据工作需要,由同级财政核拨必要的业务经费。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负责领导本级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指导县(市)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的工作;
(二)确定一段时期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的重点,审批政府采购工作计划;
(三)负责采购立项的审批;
(四)协调各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关系,及对发生纠纷等问题进行协调和仲裁;
(五)督促、检查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工作;
(六)完成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本级政府采购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县(市)区政府采购办公室的工作;
(二)负责提出一段时期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的重点,编制政府采购工作计划;
(三)搜集、了解有关市场动态和商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