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采购暂行规定》的通知
(昆政发〔1999〕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财政职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加强对政府采购管理行为的监督。现将《昆明市政府采购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六日
昆明市政府采购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财政职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公平交易,促进廉政建设,昆明市人民政府决定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府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在财政监督下将政府的购买性支出通过一定的采购方式、方法和程序,利用国家财政资金或政府借款,从国内外市场上为政府部门及所属公共部门购买商品、工程及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通过发挥政府财政部门的组织功能,集中统一地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提供优良的采购服务,达到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合理安排财力,把分散资金变为集中资金采购,降低采购成本,节约支出,强化支出预算控制的目的;同时,按照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加强对政府采购管理行为的监督,提高政府采购支出的透明度。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用以下三项资金安排并达到规定金额的采购: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财政预算外资金及事业收入;
(三)政府性贷款;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勤俭节约的原则就政府采购的物资和服务制定标准。任何单位不得超标准采购。
第六条 政府采购的范围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和工程建设、办公设备、通讯工具、交通工具,构成固定资产的设备、房产,为开展公务而发生的大宗、大额批量性消费品和服务,以及政府采购计划中规定的其他项目等。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采购人,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物资或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机构是采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