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因违法被送劳动教养或判刑的,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封存。
第十四条 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本人退休后的养老金,不能提前支取。工作人员或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帐户的个人缴纳部分(含利息)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退休后,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支付完毕时,按其个人帐户计发的养老金在统筹基金中支付,直至死亡。
第四章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
第十六条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于支付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前已离休或退休的工作人员其离退休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后,凡符合国家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作人员,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享受养老金。
养老金由基本养老金和退休津贴构成。
1、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退休前2年平均缴费工资的38%,个人帐户养老金为本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退休前2年月平均缴费工资×38%+个人帐户储存额×1/120
2、退休津贴
本《暂行办法》实施后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和本《暂行办法》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本人退休前2年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6%计发退休津贴。计算退休津贴的工作年限最高不超过35年。计算公式为:
月退休津贴=退休前2年月平均缴费工资×0.6%×工作年限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工作人员,在享受上述基本养老金和退休津贴的基础上,还享受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以本人退休前2年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不超过35年)与缴费年限之差计算,每满一年增加1%的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月过渡性养老金=本人退休前2年月平均缴费工资×未缴费年限×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