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标准为:单位按照上年度工作人员月均工资总额的28%计提;个人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的4%缴纳。今后个人缴费率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单位费率同时降低一个百分点,个人缴纳费率最终达到8%的缴纳标准(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计算)。
离退休人员不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 单位和工作人员缴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采取一年一核定的办法。如人员发生变动时,单位应及时填报《职工增减基本情况表》,报市社保局调整缴费金额。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后,原机关、事业单位已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合同制工人,其养老保险关系应按隶属关系及时办理转移手续,养老保险金转入市社保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专户。
第三章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个人帐户的管理
第十条 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个人帐户和缴费手册由市社保局建立,本办法实施前工作人员的连续工龄(含缴费年限)和本办法实施后的缴费情况记录在缴费手册中,作为工作人员退休时计发养老金的依据。
第十一条 个人帐户包括工作人员个人缴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从财政或单位缴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中按个人缴纳的同等数额划转部分以及帐户储存额的利息三部分。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及单位缴纳划转之和最多不得超过本人缴费工资的11%。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同期银行存款或购买国债的实际收益计息。个人帐户每年结算一次,由市社保局审核后,向工作人员公布个人帐户核对表。工作人员可持缴费手册向市社保局查询自己个人帐户的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发生调动、辞职、辞退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到市社保局提出申请,由市社保局按以下规定办理手续。
1、工作人员调入企业工作时,可将个人帐户增加到本人缴费工资11%的标准再进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帐户金额的转移,不足11%的部分从统筹积累基金中划转补足。
2、企业职工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按11%的帐户标准转移其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帐户金额,其它有关问题按调入单位人员同等处理。
3、工作人员辞职或被辞退时,其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封存,待重新就业时,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