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政发〔1999〕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昆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一日
昆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生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昆明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实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强制执行,保证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条 昆明市人事劳动局是本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昆明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具体负责本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基金的筹集、拨付、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 市级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由国家和个人共同负担。国家负担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同级财政根据本《暂行办法》标准安排预算。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国家负担的部分由同级财政安排预算,具体为:全额拨付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安排预算;差额拨付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按差额拨付的同比例安排预算,其余部分由单位在自有经费中税前列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全部由单位从自有经费中税前列支。
第六条 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按月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市社保局委托单位开户银行代为扣缴;工作人员个人缴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逾期不缴纳的单位按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确有困难不能按期如数缴纳的单位,应向市社保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缓缴,但缓缴期不得超过半年。缓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和保险金利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免征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