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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开征助力车、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意见》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开征助力车、
 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意见》的通知
 (昆政办〔1999〕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地税局《昆明市开征助力车、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意见》,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公安部门要大力支持配合,确保该税种的顺利开征,地税局要加强管理,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二日
        昆明市开征助力车、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意见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税额和征收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规定的通知》(云政发〔1999〕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提出以下贯彻执行意见:
  一、依照省政府云政发(1999)20号文第五条规定,我市下列车辆每辆车车船使用税年税额为:助力车60元;自行车20元;人力车60元;畜力车60元。
  二、依照省政府云政发(1999)20号文第八条规定,对禄劝、石林、寻甸县是否开征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由当地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考虑到东川区经济现状,东川区是否开征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也由东川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三、鉴于非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已停征二十年,地方税务局现时已无任何档案资料,且该税征收涉及面广,征收难度大的客观实际,必需请公安机关给予大力支持,才能搞好该税种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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