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对使用
省财政转贷国债资金借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1998〕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云南省政府对省级主管部门及地州市政府(行署)借款的管理办法》有关精神,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发展,加强我市的地方基础设施借款资金的管理,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昆明市对使用省财政转贷国债资金借款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昆明市对使用省财政转贷国债资金借款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有效扩大市场需求,拉动经济发展的精神,加速我市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我市经济增长目标的实现,加强对省财政用于我市的地方基础设施借款资金的管理,根据《云南省政府对省级主管部门及地州市政府(行署)借款的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确定借款项目的原则:
1、符合中央推动经济增长的投资方向;
2、在建项目中应由政府配套资金的不足部分;
3、属于世博会配套项目和世行贷款滇池治理项目;
4、考虑还款及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借款资金要直接落实到具体项目。
二、项目的审定
第四条 市计委、市财政局对符合条件借款的建设项目和所需建设资金进行审核平衡,报市委、市政府和省计委、省财政厅批准确定借款项目及资金。
第五条 根据批准确定的借款项目及资金,由市财政局与市级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签订《借款协议》。同时,借款单位须出具还款承诺书,明确还款资金来源、措施及保证。《借款协议》包括借款金额、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资金构成、建设期限、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违约处罚等内容。
三、借款的拨付和使用
第六条 借款期限按项目和资金使用需要确定最长为三年。借款年利率按中央和省的规定为5%,按年结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