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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将部分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四、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收入由执收单位在取得收入后3日内,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行政性收费专户”,再由财政部门集中缴入国库。
  对零星收入和帐面余额不足1000元,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实行每月定期缴入财政部门。
  五、执收单位接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行政管理补助经费,必须纳入单位预算,分别执行新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制度,年终向财政部门报送决算。
  各执收单位和部门应按季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行政管理补助经费计划表》(附件二)、《行政收费收支情况表》(附件三),并在每年12月底前根据本年度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相应的行政管理补助支出情况,编制下年度《行政性收费收支预算表》(附件四),以便财政部门审核后编制年度财政预算。
  六、各执收单位和部门在收取行政性收费时,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在票据的使用和管理上严格按省政府二十六号令关于《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执行。
  七、对暂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一律按《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昆明市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各县(市)区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应纳入地方财政收入,不参与财政体制上解分成(中央和省有规定应纳入地方财政收入的除外)。
  八、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对按规定纳入预算或预算外管理的行政性收费,有权督促其及时上缴国库或交存财政专户,并实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国家规定,不按期上缴国库或交存财政专户,截留、坐支、挪用、私分的,各级财政部门可以依照国家《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及《预算法》、《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昆明市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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