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将部分行政
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昆政办〔1998〕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9号)及国务院、省、市有关规定,进一步管好用好预算外资金,平衡财政预算收支,市财政局拟定上报了《昆明市部分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六日
关于将部分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根据中办发(93)19号《关于转发财政〈关于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的通知》、财政部(94)财预字第37号《关于
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云办发(93)4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贯彻中办发(93)19号文件若干规定的通知》及省人大颁布的《
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现对我市第一批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行政性收费包括管理性收费、资源性收费和证照性收费。
二、市级和县(市)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检、法、司机关的行政性收费、各种规费,均应按照执收部门的财务隶属关系,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昆明市第一批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共10项(具体项目见附表一)。
三、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后,主要用于保障执收部门所需正常经费的开支。财政部门应根据该单位原有经费拨款数额、收费收入缴库情况及开支状况等,核定全年预算。按季或按月拨给单位一定数额的经费,以保证单位正常工作开展,不实行收支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