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税局《关于大力支持
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政办〔1998〕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实施意见》(昆发〔1998〕9号)文件精神,市国税局结合实际,制定了实施意见。经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国税局反映。
附件:《昆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大力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大力支持个体
私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实施意见》(昆发〔1998〕9号)等文件精神,为积极鼓励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现结合国税系统的工作职责,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思想和目的
全市国税系统广大干部,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以及省、市委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和实施意见”,从全市经济发展的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完善机制、提高素质,推动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健康地发展,并把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作为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加强税收征管、培植新税源,促进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抓好、抓实,为我市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认真贯彻执行税收政策法规,用好、用足现行税收政策,提供优质服务,创造平等的税收环境
1、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提高增值税起征点,对个体工商业户和其他个人增值税的起征点:销售货物的由原规定月销售额800元提高到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由原规定月销售额300元提高到800元;按次纳税的由原规定每次(每天)销售额50元提高到80元。
2、对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和财务制度较为健全、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国税机关审核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可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不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做好定期定额的税收征管工作,对应纳税营业额的核定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核定。
3、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104号)文件的精神,认真做好定期定额征收的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的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个体经营者的税收征管、公平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