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大力支持
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政办〔1998〕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实施意见》(昆发〔1998〕9号)文件精神,市公安局结合实际,制定了实施意见。经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公安局反映。
附件:《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大力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昆明市公安局关于大力支持个体私营
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了促进我市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使之成为我市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根据昆明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实施意见》(昆发〔1998〕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公安机关的职能职责,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1、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出国(境)考察、洽谈业务的,按正常程序审批。因出国商务时间紧迫等特殊情况,均列入快件审批,专人办理,保证在2-5个工作日内办结,且不收快件费。
2、个体私营企业因商务需要出国、出境的,只需凭身份证件、户口簿或户口证明,随时可向我市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出国申请表;对多人申请商务出国的,可由其中的一人或法人凭所有申请人身份证领取申请表。
3、根据申请人出境事由的不同,在领表的同时,附发与出国事由相符的“申请须知”及“身份代码表”,一次性提请申请人填表注意事项及所需提交的材料,减少申请人的往返次数,做到第一次领表,第二次交表,第三次领取证件。
4、对出国办理护照,从申请人提交申请表和证明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申请出境前往香港、澳门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
5、受理申请工作中不另外附加条件,法律法规要求申请人只需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中之一的,不要求申请人同时提交两种。
6、证件办好后,由专人电话通知取证。
7、凡在昆明地区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具有蓝印户口的人员,需要办理驾驶证照的,手续予以简化。即:持本人身份证、暂住证到车管所报名,经车管所查验身份证、暂住证合格后,发给《机动车驾驶员审批表》,并在车管所进行体检;由车管所负责发函到原籍车管所查询(主要查其是否已申领过驾驶证,是否违章、肇事被扣证等),若对方在一个月内回函,无问题,即通知本人办理学科培训手续。若超过一个月不回函,即视为无问题,通知本人办理学科手续。
8、学科培训、考试以及术科培训(由市交通局管理的培训站负责)后考试、发证以及每年的检审与昆明市居民申办驾驶证手续全部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