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粮食局等部门
《昆明市粮食企业收储业务与附营业务分离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政办〔1998〕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粮食局等部门云南省粮食企业收储业务与附营业务分离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1998〕183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发〔1998〕78号),市粮食局、市计委、市财政局、人行昆明市分行、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工商行昆明市分行、农行昆明市分行制定了《昆明市粮食企业收储业务与附营业务分离的实施意见》。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昆明市粮食企业收储业务与附营业务分离的实施意见》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 昆明市粮食企业收储业务与附营业务分离实施意见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粮食局等部门《云南省粮食企业收储业务与附营业务分离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为加快我市粮食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经营费用、管好国家储备粮、搞活经营,面向市场,保证粮食收储资金的“封闭运行”,现结合我市粮食流通企业的实际,提出收储业务与附营业务分离的实施意见:
一、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与收储业务分离的主要内容
(一)业务分开
1、粮食收储企业是指承担国家定购粮、保护价粮、议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购进、储存、调拨和粮食进出口业务的国有粮食企业。
2、收储业务是指粮食收储企业从事的定购粮、保护价粮、议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调拨业务,以及国家指定企业经营的粮食进出口业务。
3、附营业务是指粮食收储企业在主营业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种植业、养殖业、粮油加工、饲料加工、粮油零售业和跨行业商业、服务业、运输业、加工工业等)。
(二)企业分开
1、已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粮油加工、饲料加工、运输企业和其他附营企业,仍然实行独立核算,并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县(市)区粮食收储企业和市属粮食收储企业的附营业务现仍与收储业务实行统一核算的,必须与原收储企业从资产、人员、机构上彻底分离,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