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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昆明市建筑材料、渣土运送及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10月8日 实施日期:2005年11月20日)废止

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昆明市建筑材料、
 渣土运送及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政发〔1998〕112号)


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市市容管理局上报的《昆明市建筑材料、渣土运送及处置管理办法》,现予批转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八
         昆明市建筑材料、渣土运送及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搞好我市环境卫生,维护市容市貌整洁,加强建筑材料、渣土运送及处置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昆明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材料是指工程建设中所需的各种用料;渣土是指建设、装修、修缮、拆除、绿化等工程产生的建筑废弃物和余泥弃土。
  第三条 本市施工场地建筑材料、渣土运送及处置的管理工作,由昆明市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容局)负责,市建筑业管理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进行管理。
  第四条 在本市主城规划区范围内和驼往风景名胜区主要道路两侧施工的单位,必须文明施工,按规定运送、处置建筑材料和渣土。
  第五条 凡在上述区域内从事建筑材料、渣土清运的单位,必须向市容局申请并领取运送、处置建材、渣土“资质证”后,方可从事建材、渣土的车辆,必须由单位实行统一管理,并由市容局核发“资格卡”。“资格卡”定期审验。
  第六条 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市容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及市容环境需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渣土处置场,对渣土进行分类储存,调剂利用,并实行有偿服务。
  第七条 凡需运载、处置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凭“资质证”和“资格卡”到施工现场所在地的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申报渣土处置计划、签订市容保洁责任书,并向渣土处置的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交纳处置费,由处置地的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出具载明处置地点、数量、所需时间等的“处置证明单”后方可进行运送和处置。处置费按市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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