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承担下岗职工的三分之一;
(三)失业保险基金调剂安排;
(四)征收外来劳动力管理费;
(五)接受社会各界捐助;
(六)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资金。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再就业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二)结余滚动使用,不计征税费。
第十条 再就业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下岗职工在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期间的以下费用:
1.基本生活费;
2.医疗补助费;
3.企业应承担的养老保险费;
4.企业应承担的失业保险费;
5.再就业培训费。
(二)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开支。
第四章 资金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再就业资金由财政部门全面负责管理,财政部门设专人负责再就业资金的总会计和拨款工作。
第十二条 再就业服务部门负责提出当年再就业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计划,政府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筹集,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并严格按规定发放和使用再就业资金。
第五章 资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再就业资金纳入社会保障专项管理,财政部门建立社会保障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或提留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再就业资金必须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专用帐户,即:再就业服务部门在银行开设(1)昆明市社会保障再就业资金收入户;(2)昆明市社会保障再就业资金支出户。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昆明市社会保障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按照集中管理、分工负责、互相监督的原则,建立严格的资金审批使用程序。
第十六条 再就业服务部门按规定将筹集的再就业资金(即企业应承担的三分之一和社会筹集的三分之一)存入收入帐户,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筹集的再就业资金从收入帐户全额缴入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再就业服务部门上报的支出计划,经审核先采取预拨资金办法,从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拨付到再就业服务部门的资金支出帐户,以提供再就业服务部门的资金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