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昆明市再就业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政发〔1998〕1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原则同意市财政局《昆明市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批转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或市财政局反映。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昆明市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昆明市再就业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昆明市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和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实施再就业工程的若干意见》(昆发(1998)2号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国有企业和经昆明市人民政府纳入再就业资金管理的其他企业和单位。
第三条 再就业资金是为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实施再就业工程而筹集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托管期间的基本生活费、门诊医疗补助、再就业培训费、养老保险金及失业保险金的缴纳等。
第四条 再就业资金在国家财政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以前,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五条 解困资金纳入再就业资金统一进行管理。
第六条 再就业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 资金的筹集
第七条 再就业资金按财政预算安排三分之一,企业负担三分之一,社会筹集三分之一的原则进行筹集。
第八条 再就业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