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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昆明市燃气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从事液化石油气运输的机动车辆,应当到公安消防部门申请并领取《危险品运输许可证》,液化石油气铁路罐车和汽车罐车应当到劳动部门申请并领取《液化石油气罐车使用证》后,方可从事运输。
  第二十九条 燃气生产、储存和输配所使用的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锅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锅炉必须到劳动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取得相应使用证后方可投入运行,使用中必须进行定期检验。
  第三十条 用户的燃气计量表,由燃气企业负责安装、管理和维护,并由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燃气计量检测单位负责首检和定期检测。检测机构和燃气企业对燃气计量表进行检测、维修、更换和管理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 管道燃气企业必须按国家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购置、安装管道燃气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燃气企业对燃气设施进行接管、施工、正常维护和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不得阻挠、干扰,影响作业。
  第三十二条 燃气企业在抢修燃气设施时,对有碍抢修的市政等设施,可以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通知有关部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事后,由燃气企业承担维修责任或者负责补偿。
  第三十三条 对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安全又确需进行施工的市政、建筑、电力、通信等工程,必须经市政公用事业局或当地建设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十日通知燃气企业,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施工时,燃气企业应当派人到施工现场监护。
  第三十四条 在市政、建筑、电力、通信等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破裂、漏气等事故时,施工单位必须保护好现场,并及时通知燃气企业抢修。抢修费用及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事故责任者承担。
  第三十五条 因市政等工程建设,确需迁移燃气设施的,必须经市政公用事业局或当地建设部门同意,规划部门批准。迁移的燃气设施,由燃气企业组织施工,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损坏,燃气泄漏或者由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应当立即通知燃气企业以及医疗、消防等部门。有条件的,应当采取可行的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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