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昆明市燃气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燃气企业试运行证书》、《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实行年审制度。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燃气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燃气换瓶点、气化站经营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制度,禁止出租、出借、转让。
  第十六条 从事燃气(人工煤气除外)生产、经营和充装业务的,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市政公用事业局交纳行业管理费。
  第十七条 燃气企业应当保证持续稳定供气,需要停气、降压作业,影响用户高峰时间正常用气的,除紧急情况外,应报市政公用事业局批准,并将停气及恢复供气时间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供应管道燃气的企业,恢复供气时间,一般不得在20时至次日6时期间进行。
  第十八条 燃气企业、门市需停业、歇业、变更的,应提前三十日向市政公用事业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燃气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燃气的气质和压力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禁止向无《燃气换瓶点、气化站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
  (三)禁止由铁路或汽车罐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
  (四)钢瓶和罐车必须定期送检。禁止使用超过检验有效期限的钢瓶或罐车,禁止使用各种不合格钢瓶或罐车;
  (五)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充装净含量必须符合规定,既不得超装,也不得欠装。其中,标称量为50千克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其充装误差为±1.0千克;标称量为15千克的液化石油气其充装净含量为13.5千克±0.5千克;标称量为10千克的液化石油气其充装误差为±0.5千克;标称量为10千克以下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其充装误差为净含量的1.5%;
  (六)液化石油气钢瓶中残液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必须抽取残液。液化石油气残液应当集中处理,不得乱倒。

第四章 燃气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 燃气用户按用气性质分为居民用户、公共用户和工业用户。
  第二十一条 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应当到管道燃气企业申请办理使用管道燃气的手续,缴纳有关费用后方可用气。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