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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外来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规范有关收费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工本费(含门牌标志工本费),向出租房主收取,按可租给承租户的户数多少收取,每年每户收取40元(多人合租一间的视为一户)。
  --对本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及安宁市经批准使用外来劳务工的用工单位(业主),按省外劳务工每人每月30元,省、市内劳务工每人每月20元;其他县(东川区)按省外劳务工每人每月5元,省、市内劳务工每人每月3元,向用工单位(业主)收取外地劳务工管理费。
  --证件工本费按《暂住证》每证2元,《外来人员就业证》每证5元收费,不再收取其他证件工本费。
  三、收费办法
  7、由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设立统一收费窗口,分别由公安、劳动就业、计划生育部门派专人行使收费职能,物价部门核发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8、各级管理办公室,在查验流动人口出示的婚育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后,方能办证、收费。
  9、《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工本费(含门牌标志工本费),由公安部门按一年一次收取。
  10、外地劳务工管理费,实行属地收取。由用工单位(业主)按季度、半年或一年一次的方式,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就业管理部门缴纳。从事搬运、装卸、矿山、井下等行业(工种)减半征收;建筑行业免收。
  11、各收费单位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专用票据。
  四、收取费用的使用、管理与监督
  12、对收取的外来流动人口各项管理费用,都必须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由各级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汇总,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纳入财政专户。各级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要建立严格的会计报表制度。
  13、对收取的外来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费、计划生育管理费的分配,必须切实用于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各级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的工作需要,重点用于基层管理工作。由各级财政分别按乡镇(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75%、县(市)区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15%、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10%的比例进行分配。
  14、对收取的外地劳务工管理费,按各级劳动就业部门70%、各级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30%的比例分配。劳动就业部门提取的部分,本着工作需要和加强基层管理的原则,由市和县(市)区劳动就业部门研究协商,制定具体分配方案,主要用于再就业工程及流动人口就业管理等项开支;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提取的部分,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三级按10%、15%和75%的比例分配,主要用于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15、各级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所分配的费用主要用于外来流动人口计算机管理科技化建设、管理服务人员(每300名外来流动人口配备1名协管员)的工资、津贴和奖励费、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所需的设备、交通工具的购置、维修费用、流动人口管理的办公、宣传及其他费用、调剂解决乡镇(街道办事处)管理人员经费不足部分、加强管理队伍建设以及有关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支付外来人口管理服务所需的工作总结、表彰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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