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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外来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规范有关收费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统一证件管理。《暂住证》、《租赁房屋治安许可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分别由公安、劳动就业部门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计划生育部门查验审核。各级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统一设置窗口,由公安、劳动就业、计划生育部门派人专门办理,并由各级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
  --统一收费标准。对外来流动人口、出租房主、用工单位(业主)所收取的费用标准,统一执行省市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
  --统一收费单位。在各级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下,分别由公安、劳动就业、计划生育部门按规定收取。其他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向来本市务工、经商的外来流动人口及用工单位(业主)收取其他管理费。
  --统一收费管理。对外来流动人口、出租房主、用工单位(业主)所收取的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定流动人口管理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办法。
  二、收费的对象、范围和标准
  4、凡属下列个人或单位,均为收费对象:
  --在本市城镇和农村务工经商的外来流动人口;
  --在本市使用外来劳动力的用工单位和私营业主;
  --本市向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其他应该纳入办证的人员。
  5、根据《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暂行规定》确定的管理范围,外来流动人口是指来昆务工经商并以获取经济收入为目的的以下人员:
  --外省市来昆人员;
  --本省各地州市来昆人员;
  --本市呈贡县、晋宁县、富民县、宜良县、嵩明县、石林县、禄劝县、寻甸县、东川区、安宁市之间相互流动的;
  --本市八县及安宁市、东川区与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之间相互流动的。
  6、对外来流动人口有关管理服务收费的标准:
  --对外来流动人口个人,在办理《暂住证》的同时,按下列标准收取治安管理费:昆明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及安宁市,按经商人员每人每月1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5元;八县(含东川区)城区,按经商人员每人每月8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4元;乡(镇)及其他城镇,按经商人员每人每月6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3元。
  --对外来流动人口育龄人员,按每人每月2元收取计划生育管理费;定期(每季度一次)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每次收取2元查验、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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