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11月20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28日)废止(原因:一些规定与上位法抵触,收费依据已被废止。)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关于加强
外来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规范有关收费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政发〔2000〕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加强外来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规范有关收费办法,市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拟定了《关于加强外来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规范有关收费办法的实施意见》,经研究,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0年三月二日
关于加强外来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规范
有关收费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市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保障外来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公安部和省、市有关规定,特对规范我市外来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有关收费办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有关收费的依据和原则
1、针对我市外来流动人口逐年增多,而管理和服务相对滞后的状况,必须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管理队伍,加大管理力度,提高管理水平。为此,必须通过规范收费办法,克服多头管理、各自收费、力量分散和办证、交费率低的弊端,集中各有关部门的力量,形成合力,健全制度,共同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
2、在各级政府增加管理投入的同时,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专款专用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发的《关于制定云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有关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云价费发(1995)273号〕、《关于收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的批复》〔云价费发(1993)79号〕、《关于对昆明市外地劳务工管理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云价费发(1997)271号〕、《关于云南省劳动系统职业介绍管理服务项目(变更调整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费发(1999)134号〕、《关于对云南省职业介绍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云价费发(1994)16号〕等有关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收费的规定,在认真总结收费工作的基础上,学习外省市的先进经验,规范收费、提高效率、搞好服务,推动管理服务制度的完善和各项措施的落实。
3、对外来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及收费,实行“四个统一”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