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清理整顿工作的方法、时间、步骤和要求
清理整顿工作按照“上级监督指导、分级负责整顿”的原则,采取内部自我整顿与外部督促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全部工作用两年时间完成,具体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2000年1月1日-2000年4月15日)
主要内容:按规定停止发放有偿资金,清理核实债权债务,核对帐目,采取措施回收到逾期债权,申报资金管理情况,制定有偿资金整顿方案等。自查阶段工作必须在4月15日以前结束。市政府职能部门及各县(市)区财政局要在4月15日以前将自查报告报市财政局(自查报告包括文字材料和附表)。
(二)重点检查阶段(2000年4月16日-2000年5月15日)
主要内容: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根据市级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上报的自查报告情况,由市和县(市)区清理整顿办公室组织审计、财政、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对本级财政有偿资金和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找出存在的问题。对不按规定申报、自查情况不实、弄虚作假的单位,除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外,还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各县(市)区重点检查情况要求以书面报告形式于2000年5月20日以前报市财政局。
(三)整顿阶段(2000年5月21日-2000年10月31日)
主要内容:重点做好债权回收处理工作。要按照经批准的整顿方案,及时回收和处理各项有偿资金债权。对在清理整顿过程中发现和暴露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彻底清查,从严处理,除对违纪责任者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外,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借机侵吞国家资金或因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四)总结验收阶段(2000年11月1日-12月20日)
依照清理整顿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和总结,把各项政策贯彻落实到实处。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及县(市)区财政局要把本部门、本地区的清理整顿工作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2000年12月2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各级清理整顿领导机构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五、其他
(一)本意见由昆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