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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整顿财政周转金、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7、各级财政和政府有偿资金管理部门可根据中央、省、市和本地区国有企业改革政策,制定有关措施办法,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借款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中,对企业发展前景较好、并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办法后企业负债率仍较高、暂时难以收回的有偿资金借款,可实行借款改投资,但对实行“借改投”的范围和条件要严格控制,在“借改投”的过程中防止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市级财政性有偿资金的“借改投”必须由借款单位提出申请,报政府职能部门提出意见,送市财政局审核后,报请政府常务会审批。“借改投”原则上均应转为股权,市级财政性有偿资金由市财政委托“昆明市国有资产(持股)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持股经营。并通过股权的转让和参与经营收益分配,逐步收回政府财政投资。实行“债转股”及股权的转让变动,必须按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8、各级财政和政府有偿资金管理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债权的管理,对未到期的借款要加强监督和管理,鼓励提前归还。对因客观原因并已采取必要手段后仍无法回收的债权,要与借款单位签订分期还款协议,办理必要的法律手续,确保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
  9、对符合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规定的有偿资金呆帐,要尽快核实情况,按呆帐列报程序经批准后予以核销。
  (五)按规定使用好存量和回收资金
  1、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经本级政府批准的整顿方案,正确安排和使用现有存量和回收的有偿资金。清理整顿后,现有存量和回收资金要重点用于归还上级财政债务、弥补历年财政赤字、解决财政挂帐、增补预算周转金;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也可保留、设置一定的国有企业改革脱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再就业、扶贫、财源培植、农业、教育、科技等方面的无偿使用专项资金。
  2、政府各职能部门现有和回收的有偿资金,已申报并经同级财政审核、政府批准整顿方案的,原则上按政府批准的整顿方案所规定的使用方向和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3、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有偿资金和部门有偿使用资金清理整顿的监督、指导,对不按规定申报、整顿措施不力、弄虚作假的或不按财政预算内外资金有关规定管理使用资金的,一经发现,除通报批评外,一律予以没收或相应核减财政拨款。上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对下级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检查,对违纪资金,哪一级审计检查出来的,收归哪级财政。
  4、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妥善解决整顿有偿资金后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扶持引导方式问题。对过去有偿资金长期支持并确属政府职能范围内的事项,可采取政策性补贴、贴息和其他无偿方式继续给予支持。要积极研究和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扶持、引导、调控社会经济发展的职能手段,尽量减轻有偿资金取消后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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